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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5-05-06 10:30:20
  时  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10:3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吴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李相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            罗庆东
                  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许成磊
  主 持 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                            姬忠彪
  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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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许成磊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黑土地是地球上珍贵的土壤资源。我国东北黑土区是北半球仅有的三大块黑土区之一,面积达109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生态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2022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以下简称《黑土地保护法》),为黑土地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黑土地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门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加强黑土地资源保护,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黑土等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2024年4月《解释》正式立项,历经一年多时间最终完成起草工作。解释起草中,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踏勘破坏黑土地犯罪现场,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全面掌握破坏黑土地犯罪活动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就《解释》征求了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广泛共识。充分研究论证。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为解释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分析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解释》进行了反复修改,确保《解释》的合法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释》于2025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6次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4届检察委员会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解释》的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解释》坚持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黑土地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认真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依法严格公正审理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如《解释》对各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行为,依据刑法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对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进行明确,区分破坏黑土地犯罪行为的不同类型正确定罪量刑。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释》主要围绕调研发现的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事实认定难问题等作了解释,为执法办案提供裁判依据。比如针对实践中对“掏洞深挖”式和“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解释》参照《黑土地保护法》以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作为行政处罚标准的做法,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切实严密刑事法网。
  三是坚持从严惩处。《解释》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对破坏黑土地、污染黑土地行为从重处罚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决心和鲜明司法导向。比如《解释》在以往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了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二是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的处理。《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是规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解释》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对防治黑土地污染的要求,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四是规定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处理。为打击非法买卖黑土的行为,《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五是规定了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处理。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了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责任编辑:刘帆